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栾海明通讯员王勇
近日,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树木折断致行人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为照顾孩子上学,在被告曲阜某学校内居住。原告在被告校区内散步,行至教学楼东侧,被掉落的树枝砸伤。原告于当天医院治疗,诊断为局灶性小脑挫裂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颈椎骨折、颈椎骨髓损伤、颧弓骨折、肋骨骨折。出院后,又医院、医院、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5元。原告自行购药,花费.6元。原告出院时,医生建议继续康复治疗三个月,住院期间两名陪护。年12月10日,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三处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原告起诉至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
经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曲阜某学校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曲阜某学校支付原告刘某精神抚慰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也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过失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告刘某在被告曲阜某学校校园内被掉落的树木砸伤,被告作为树木的管理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应承担责任。因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受伤时,新冠疫情尚未结束,被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包括禁止进入教学区等,事故发生时虽已部分放开,但并未完全解除。对此,原告作为在校区内居住人员,应当知道。其散步至教学区,也属于违反被告相关规定,故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