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方未及时封存法律规定的病历,由此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21日凌晨,熊某因上厕所不慎摔倒后头痛伴恶心呕吐3小时余入院。伤后即感头痛头晕,无法直立行走,伴恶心、呕吐数次,均为胃内容物,无咖啡色液体,无肢体抽搐,无大小便失禁。查体:血压/95㎜hg,神志嗜睡,GCS评分E3V4M5=13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对光反射灵敏,额纹对称,伸舌居中,颈稍抵抗,四肢活动可,指鼻试验,跟胫膝实验,闭目难立征不能检查。头颅CT示:左侧额颞枕顶部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入院诊断:颅脑外伤: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急诊行开颅探查+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术后6小时未见明显好转,双侧额叶脑出血量较前增加,行开颅探查+左侧额叶脑内血肿清除术。
术后予以护脑、护胃、护心、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
患者熊某于年12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12月30日下午,医院,在当地卫生监督所的见证下,封存了熊某的住院病历,医院在封套上注明已封存全部病历资料。
年1月27日,尸体解剖意见认为:结合病历资料,熊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支气管堵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支气管异物考虑为濒死期呕吐物误吸,支气管腔未完全堵塞,对死亡有一定的加速作用”。鉴定意见为:“熊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支气管堵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熊某近亲属遂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另查明:熊某死亡后,在对熊某的病历档案封存时,医院没有将熊某的两次手术的手术记录封存入病历档案中。
随后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全退回鉴定。
二:争议焦点
医方未及时全部封存病历导致鉴定不能,医方是否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及头颅CT检查结果诊断: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临床规范,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存在急诊开颅手术指征,医方根据患者病情急诊行开颅探查+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符合临床规范。
3、患者在首次术后6小时未见明显好转,双侧额叶脑出血量较前增加,医方行开颅探查+左侧额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属于根据患者病情作出的合理诊疗行为。
4、在患者不幸离世后,其家属封存病历时,医方没有将上述两次手术记录封存至病历中,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可以推定手术方式、手术过程等手术内容无法查明,不排除手术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最终不幸离世的可能性。
四:法律责任分析
1、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本和最重要的素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而封存病历是为了及时保存现有病历资料,避免医疗机构伪造、修改、篡改病历资料。
2、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病历书写规定,医方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的在法定时间完成各项病历内容,本案中被告医方没有封存手术记录,应当推定医方没有及时完成手术记录的书写,可以推定手术记录内容无法反应客观事实。
3、在本案中,封存后的病历资料缺乏关键的记录资料--手术记录,而医院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于医院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医院应当对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4、根据尸体解剖意见:熊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支气管堵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说患者熊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颅脑损伤,结合患者的临床症状及术前颅脑CT检查等检查结果,患者疾病性质及程度也与死亡存在一定事实因果关系。
五:判决结果
结合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行为、医疗过错的具体情节及患者的疾病性质和程度,判决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元。
作者: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单位: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主治医师、六年临床工作经验;
-专职律师,医事法律部负责人;
-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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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