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农忙时节或者其他村民家中有事需要搭把手的时候,同村村民往往都不会吝啬施以援手,例如陕西安康这起案子,案发前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被害人公公婆婆都去他人家中帮忙办理丧事了;
同村男子却趁机溜了进来意图侵犯该妇女,而后被赶回家的公公撞见将其打成重伤,公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这份判决书由此引发了一定争议。
基本案情:
田某和邻村的小向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顺利结婚,婚后小向去了外地务工,田某则留在家忙农活顺便照看父母公婆。案发当天夜里,同村的老人周某过世,田某的公婆向某夫妇都前去帮忙办理后事;
然而同村的另一名单身男子华某却可能注意到二老都去了周某家,借故溜到向家找田某讨水喝,田某没多想便让其进了屋给他倒水,没想到华某突然发难,向她提出了不轨要求还直接将手伸进了她的衣服里。
田某当即大声呵斥并呼救,恰好公公向某回来,听到儿媳的声音他抄起门边的榔头就进了屋,虽然恼怒但向某也没有上来就动手,他首先也是呵斥了华某并赶他离开,不料华某一点都不为所动,没有半点要逃离的意思;
向某见状举起榔头赶人“再不走我就动手了”,华某仍旧拒不离开,向某将手中的榔头挥了出去,正打中华某的头部,华某当即倒地,送医后经检验,因被击中头部造成华某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同时伴有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状,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
公公向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向某在对方停止不法侵害后击打其头部只求重伤,在理应知道榔头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前提下实施这一行为,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条之二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考虑到华某对冲突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向某为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判处向某5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
这一结果让很多网友无法接受,很多评论认为向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华某跑到向某家对田某实施侵害在先,而他虽然在向某回家后停止了侵害,但并没有离开的意思,这可以认定为华某仍旧存在很大的危险性,为了保护儿媳不继续受到侵害,向某对华某实施强制手段不存在过错。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向某虽然是出于防卫动的手,但是毕竟造成了华某重伤,这其实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严重损害,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你们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