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几个保险拒赔官司,吓得我赶紧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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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保险拒赔”,大家是不是就开始忐忑不安了?实际上只要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投保时,一定要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

所以今天我们会通过三个诉讼案件,和大家来讲讲保险理赔的那些事。

国内保险的现状。3个保险理赔诉讼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辩条款,你需要知道这些。一.国内保险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大多数人不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而且很多非发达地区对保险的认识也非常有限,目前国内的基本情况分为下面3种情况:

1、没有住院,健康告知全填否:

有的朋友在投保时,被个别销售人员告知,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都可以填否,甚至有的连健康告知都不是自己填的,由他人代为填写。

2、担心理赔受阻,全部告知

有的朋友线下投保时特别谨慎,担心保险公司理赔耍赖,所以会把自己过往的全部就医经历都告知保险公司。

比如感冒发烧经历,体检时一个指标异常,医院包扎等自己能想到的情况,都事无巨细的告知保险公司,甚至把一些可能未确诊的症状都告知保险公司。

这种情况下,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核保人员的工作量,也让核保员更加小心谨慎起来,所以核保结论会比较苛刻。

3、保险合同晦涩难懂

保险合同综合了金融、医学、法律的内容,就算是有大学本科学历,想零基础看懂保险合同也是挺难的。

甚至遇到有的医生,在看保险健康告知部分也比较吃力,都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小安觉得09年保险法修改生效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适合中国国情的,很好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二、3个保险理赔诉讼案例

今天小安就带来3个保险拒赔的判决案件,通过案件的分析,帮助大家消除对理赔的恐慌。

1号案件回放:

王先生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

拒赔原因:

王先生在投保前,自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法院判决:

支持保险公司胜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投保人负担。

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样是可以拒赔的。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本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

2号案件回放:

年4月,钟先生投保某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钟先生患病两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尿毒症,连续透析超过90天。年11月,钟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年11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年7月1日,钟先生病故。钟先生继承人吴某等3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拒赔原因: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认为钟先生因尿毒症住院透析治疗,其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囊肾,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多囊肾”系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条款第八条责任免除中第八种情形,其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钟先生保险理赔金。

法院认为:

1、钟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法院还认为,钟先生于保险合同成立起一百八十日后才被诊断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其身患多囊肾、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多囊肾虽有可能并发尿毒症,但如能有效治疗也不必然进展到尿毒症期,但是并无证据证明钟先生身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系完全由其多囊肾直接引发,故对被告援引免责条款予以免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面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的案例,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因为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两个病症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3号案件回放:

年4月李先生投保某重疾险。年12月,医院因“发现肾功能不全八月余,气喘六小时”入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极高危。(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年1月李先生出院。年4月18日(已过等待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年2月20日又因此病住院,医院建议李先生每周透析3次。年10月26日入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年4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于年5月14日作出不予理赔、不退保险费及解除双方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

拒赔原因:

投保人并未如实告知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史多年带病投保,并且在过了等待期,投保后2年内三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均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直到年10月,医院确诊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在过了2年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并且进行诉讼。

法院判决:

虽然李先生投保时未作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成立日期为年4月15日,保险公司于年5月14日作出解除合同的理赔决定也已超过二年期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李先生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申诉:

李先生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已出现保险事故,却恶意拖延至2年后申请理赔,应当拒赔。

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即理赔重疾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且透析满90日以上。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应为肾功能疾病的两个不同病情阶段,李先生在投保前后患有的肾功能不全,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主张慢性肾功能不全必然会病变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实质为同一疾病,但其未进一步证明该观点,就算是同一疾病,但合同约定达到90天肾透析的理赔条件,所以保险公司对李先生投保时已患有保险事故的观点法院不支持。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赔偿,案件受理费用元,由保险公司公司承担。

上面的案例非常复杂,投保人为医生,在投保时不仅没有如实告知,而且在投保2年内就进行了肾透析,虽然通过不可抗辩条款获得赔付,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结果还是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虽然最后法院判决赔了,但是小安认为就算不赔,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保险公司赔付的钱,都是所有投保人的钱,如果大家都这么干,势必违反了公平性原则。

所以第三个案件,建议大家看看就好,毕竟不是所有人都会那么幸运。

三、关于不可抗辩条款

就像开头提到的,目前国内部分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很多投保人也没有基本的金融、医学知识来严肃对待投保这件事情。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

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应该成为小部分人带病投保钻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这样操作,那么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应对。

所以我们的观点就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强烈反对个别代理人提出的“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可以全填否”的做法。

◆◆◆◆◆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当罹患重疾时,才能顺利获得理赔。而不要心存侥幸,期望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而作茧自缚。也建议大家一定要在健康的时候投保。不要等到身体有异常了才想起买保险,到那时保险公司也唯恐避之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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