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瘤术后大出血死亡谁之过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因“发现鞍区占位一年,头痛一月”入院,后因术中出血停止手术,院方建议患者先回家休养后再治疗。回家后9天,又因为大出血入院。入院期间进行止血治疗,出院前一晚再次大出血,予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本案例中,医患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

1、关于术中告知的问题

患方认为:患者首次手术时大出血,医方没有告知手术未完成,到第二天要做造影时才告知。

医方认为:术中切开鞍底硬膜时,发现海绵间窦很发达,怀疑是动脉瘤,遂停止手术,安排做造影,造影结果为血管正常,未见动脉瘤,证实出血为海绵间窦。术中止血很干净,患者术后这么长时间出现出血是很少见的。

2、关于出院时间是否恰当的问题

患方认为:手术没有做成不应安排患者出院

医方认为:第一次手术因为出血没有继续进行,所以建议患者进行伽马刀治疗,患者家属也同意。出院时,患者生命指征正常,出院休养是为接下来进一步治疗做准备。

3、关于术后治疗是否积极有效

患方认为:手术后因大出血再次入院期间,医方只是进行止血措施,未做其他治疗。

医方认为:因为患者接下来要行下一步治疗,只有止住血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治疗。

4、关于索赔金额问题

患方认为:医方应该承担患者的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数万元。

医方认为:诊疗符合常规,不予赔偿。

调解经过

(一)患方人多势众,调解员及时介入,稳定局势

患方家属在患者去世当天就召集50医院门诊大厅,情绪非常激动,提出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员第一时间将纠纷引导到医调委进行调解,及时平复患方的情绪。患方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几天后,又召集了医院门诊大厅要求尽快给出解决方案,如此大规模的集体事件惊医院。医方想要通过武力来强行进行清场,但调解员了解后,认为医方不能这样做,强制清场会使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会加剧患者的抵触情绪。调解员通过做医方的工作后,与医方承诺,通过人民调解,患方会立即清场。安抚患方后,患方答应立即清场,同时医方答应会给出具有诚意的解决方案。

(二)清理争议焦点,逐项说明,给出专业调解意见

人民调解员经过认真调查,翻阅患者全部的门诊、住院和手术病历,理清争议焦点,提出了调解方案。针对患方的第一条争议焦点,调解员分析认为医方在告知上确实存在欠缺,违反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针对第二条,调解员认为医方让患者出院是为了接下来治疗休养并且患者出院时生命体征一切平稳;针对第三条争议,患者大出血后再次入院,医方只做止血措施是因为已建议患者其他方式保守治疗,患方也同意并签字。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对调解员专业详细的分析均表示接受。患方放弃了最初万元的赔偿要求,医方也根据调解员提出责任分担计算出新的赔偿方案。经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工作,医患双方很快对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终,在调解室里,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医方于协议签订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患者纠纷补偿款。

案例点评

医学点评

手术显微镜下垂体瘤切除术是一种较新的神经外科微创手术。与传统手术相比该切除术是一种简单、有效、安全的手术方式。大多数垂体瘤采用该手术方法取得了满意的疗效。术后并发症包括尿崩症、脑脊液鼻漏、电解质紊乱、垂体功能低下及颅内感染。

本案中,该患者优先选择此治疗方案是符合诊疗常规的,但是术中大出血,手术无法继续进行是突发状况。后来医方建议伽玛刀治疗也是符合常规的,患者最终的病情发展是医方无法预料到的,医方也很难用现今的医学来给出一个让患方满意的解释,医方很难被定性为主要责任。

法律点评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本案中,调医院,引导患方到医调委调解,发挥了主动调解的作用。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按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参照的,其中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相差50%左右。本案中,患者虽然是外地农村户口,但是在上海工作生活多年所以可以按上海城镇居民家庭来赔偿,调解员根据该标准告知患方,并和患方一起计算了大致的赔偿数额。调解员用事实告知,如果患方起诉,法院判决也不可能达到万元的数额(万元是全责的上海城镇居民家庭的赔偿标准)。

调解点评

一是耐心倾听。沟通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倾听是走入患者心灵深处的有效方式,才能得到患方的信任。本案中,调解员耐心倾听患方的诉求,有效平复了患方的激动、甚至过激的情绪,在倾听过程中适时地进行开导、劝说、分析,使其客观认知纠纷的发生、冷静思考,为下阶段能理性开展调处做了很好的铺垫。

二是“情理法”并重。“情理法”是指在调解中各种调解技巧的使用先以情动人,再以公理服人,最后以法律为据,维护权利、促进和谐。本案中,调解员先通过温情言语平复激动心情,安抚丧妻之痛,使患方认可调解员,接受调解,再以丰富的临床经验对堆积如山的病史资料进行研读分析,根据矛盾焦点分析责任归属,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向医患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协助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促成协议的达成。调解员不只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更是设身处地为医患双方着想,情理共融,真情感化。

编辑:倪乐盈

盛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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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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