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瓦房店72岁老人劝阻醉汉砸车被其当街

去年8月25日凌晨,事发瓦房店教师进修学校附近的杀人案,日前大连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书(()辽02刑初11号),被告赵某(年出生)获刑15年。

本案的受害人万某是一位72岁的老人,其好心劝阻已醉酒的赵某砸车,不想竟付出生命的代价。

据法院审理查明:

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其初中同学在壹烧一烤烧烤店饮酒后,在途经辽宁省瓦房店市教师进修学校对面道边时,因醉酒走路不稳,碰到停在道边的吉普车上,随后其对吉普车进行打砸,被路过的行人万某(被害人,男,卒年72岁)看到,因万某劝阻其砸车,赵某遂将万某打倒在地,并采用拳打、脚踢、脚跺、包砸等方式反复殴打万某数次。

之后赵某将用来击打万某的背包(内有杂物10多斤重)丢弃在路上,意图打车离开现场,但因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遂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期间,出租车司机发现案发现场,遂阻拦赵某离开现场。随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日4时30分许,万某因外力打击致全脑硬膜下广泛薄层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桥脑出血等严重颅脑损伤,喉损伤、右肺下叶挫伤等,继发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等,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据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实:

年8月24日晚,赵某和其同学喝酒至10点多,赵某妻子因其喝酒跟赵某吵了几句,赵某心情不好,便背着十多斤重的背包离家,又另喊其他初中同学出去喝酒至次日凌晨。

大连中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仅因被害人劝阻其砸车,就采用拳打、脚踢、脚跺、包砸等方式反复殴打被害人数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动机、被告当时状态、犯罪情节、被害人体质个体差异等综合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被告方能与受害人亲属达到赔偿并得到谅解,是从轻处罚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在量刑时都会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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