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是崇左市宁明县人,年她和隔壁村的邓某结婚。年,邓女士生下大女儿,年11月1日,小女儿出生。
小女儿7个月大时,邓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家。邓女士通过多渠道了解到,邓某已到南宁上班,并和另一女子陆某鸥同居。
为了养活自己和两个女儿,年8月,邓女士将孩子托付给家婆照料后,只身一人来到南宁,在一家餐厅做服务员。
她和邓某一直没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南宁从未见面,只是偶尔电话联系。
今年7月,邓某将小女儿接到南宁,同他和女友陆某鸥住在一起。
7月30日晚,邓某打电话给邓女士,称小女儿出事了,医院抢救。医院,看到的是一份病危通知书。
▲网络配图
医生表示,医院时已无自主呼吸,经抢救后依靠呼吸机呼吸,生命垂危。
8月1日,医生宣告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某称,小女儿出事时他去上班了,只有陆某鸥和小女儿两人在出租屋里。邓女士怀疑此事与陆某鸥有关,于是报警。
陆某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孩子是在地板上撒尿后,踩到尿液不慎摔伤致死。
8月24日,司法鉴定报告出来,鉴定意见为“符合颅脑损伤出血致死”。
9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邓女士认为,小女儿才一岁八个月,即便走路时摔倒在地板上,顶多也就是鼓个包而已。从司法鉴定报告来看,孩子身上有多处不明伤痕,致命伤情是钝性损伤。所以,她怀疑孩子的死亡另有隐情。
司法鉴定报告称,邓女士的小女儿颅脑多处出血,比如后枕部头皮、左右额底部、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大脑额底部、脑干实质多处血管周围出血,硬脑膜大片出血……
颅脑损伤致大脑、小脑、脑干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且严重,足以致死,肺部炎症并出血可以促进或加速其死亡。
司法鉴定报告中还称,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孩子左、右额部皮肤淤青(皮下出血)、额顶部散在点状头皮擦伤(表皮剥脱)、后枕部头皮淤血样改变、下唇黏膜及舌尖淤血样改变(黏膜下出血)均为钝性损伤,与具有一定平面且较光滑的物体(如地面、墙壁、桌面等)碰撞、挤压可形成,右眼内眦部皮肤擦伤(已结痂)、左脸颊及右口角外侧皮肤淤青(皮下出血)亦为钝性损伤,磕碰或挤压可形成。
近日,记者多次拨打邓某的手机试图采访,对方一直未接听。
9月14日,邓女士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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