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这一个小小的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巨大的惨剧,尤其是当单车或电动车在行驶时,一旦前方有车辆突然开车门,短短一两秒的时间,完全来不及反应的骑行者,面临的危险不言而喻。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七旬老翁骑电动车被车门碰撞致伤引发的索赔案件。
基本案情
年11月,司机王某在停车开门时,与同向的七旬老汉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故这起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陈某在治疗终结后,将王某与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审理中,陈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损伤颅脑,后遗脑外伤后智能损害(钝智范畴)、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责任明确,经法院组织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然而,很多驾驶人员为图方便,不仅在马路随意停车,开关车门亦不注意,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文字:立案庭毛才华
▌责编:综合办公室徐越
▌审核:陆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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