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死之争,ldquo活产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境内已生效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医眼看法”结合案例展开一些分析与探讨,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诉讼依据。

事件经过:

年12月30日,胡某因宫缩频繁入住A医院待产,于年1月3日上午10点进入产区滴催,1月3日下午7点进入产房,病程记录记载:胡某之子于1月4日凌晨01:47经阴道分娩,肩难产,羊水清,脐带绕颈1周,胎盘外观未见异常,出生时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肤色苍白,无肌张力,心率0次/分,Apgar评分1min0分,5min1分,10min1分,因“新生儿重度窒息”转入新生儿科抢救,诊断:1.孕2产1孕37+5周左枕前肩难产,2.单胎活产(男),3.新生儿重度窒息,4.肩难产,5.脐带绕颈。04:22脉氧仪提示脉率次/分,仍无自主呼吸、肌张力,于年1月5日08:34抢救无效死亡。

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诊断:足月死产男婴(双肺浮沉试验阴性)。鉴定意见:死者胡某之子符合脐带绕颈、羊水吸入、吸入性肺炎致宫内窘迫及分娩中胎头遭受强力挤压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

原、被告共同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详细询问产妇第一胎分娩情况、未慎重评估胎儿大小、未告知患者有发生肩难产的风险、催产素使用指征不恰当、胎儿娩出前三小时无胎监记录及发生肩难产时抢救欠规范的过错,鉴于肩难产是无法预测和预防的产科急症,且该产妇产前无肩难产高危因素,医方的过错与胎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61%-90%。

一审法院认为: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法医病理学诊断:足月死产男婴(双肺浮沉试验阴性),鉴定意见:死者胡某之子符合脐带绕颈、羊水吸入、吸入性肺炎致宫内窘迫及分娩中胎头遭受强力挤压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B《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载明:医方的过错与胎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61%-90%。以上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胡某之子是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即死产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胡某之子在未脱离母体前已经死亡,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胡某本人身体在本案中受到伤害,故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胡某之前的产检医疗费用、胡某本人的护理费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B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以采信。针对被告关于鉴定意见书的异议,该鉴定中心亦已复函作出了合理答复,故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书,医方的过错与胎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61%-90%。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将为人父母的美好愿望落空,致使原告深受打击,造成巨大精神创伤,为警醒被告尽职尽责救死扶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胡某之子出生时为死体还是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如何定义“出生”和“死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应采用医学界的通常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定义,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只要有过呼吸动作或显示过生命现象的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者,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即为活产。本案中,《分娩记录单》载明,胎儿娩出时间为年1月4日1时47分,诊断为“单胎活产”,表明医方认定胎儿为活产,婴儿随后被转入新生儿科抢救也证实了这一点。新生儿科的《入院记录》记载了新生儿有脉搏、呼吸和血压,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上述定义,足以认定胡某之子为活产。至年1月5日8时许,婴儿因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此时才是婴儿的死亡时间。

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之子为死体,与病程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与世界卫生组织对新生儿的定义相冲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采纳A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胡某之子为死体的鉴定意见,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胡某之子从出生到死亡虽然才一日余,但其存活期间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被上诉人的不当诊疗行为造成新生儿死亡,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方的责任比例为61%-90%,考虑到医学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90%责任,责任过重,比例过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上诉人的责任比例为80%。

二审判决:变更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A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饶某、胡某赔偿款.4元。

医眼看法:“活产”与“死产”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临床一线的医生每天满怀着信仰,在医院里奔走忙碌,解决着众生的生老病死问题,但他们真的能决定生死吗?

本案例中,“病程记录记载:胡某之子于1月4日凌晨01:47经阴道分娩,肩难产,羊水清,脐带绕颈1周,胎盘外观未见异常,出生时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肤色苍白,无肌张力,心率0次/分,Apgar评分1min0分,5min1分,10min1分,诊断:1.孕2产1孕37+5周左枕前肩难产,2.单胎活产(男),3.新生儿重度窒息,4.肩难产,5.脐带绕颈。”根据描述“出生时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肤色苍白,无肌张力,心率0次/分,Apgar评分1min0分,5min1分,10min1分”,医生诊断“单胎活产”,诊断依据是什么?

我猜想,大概是凌晨1点多费尽力气接生出一个难产儿却没有自主呼吸、心跳,被瞬间的压力冲垮了,医生还没做好心理准备接受这个事实,更何况家属,先诊断个活产过渡一下吧,以进为退,兴许,可以抢救回来呢。

遗憾的是,没有。

二审法院认为,“胎儿娩出时间为年1月4日1时47分,诊断为“单胎活产”,表明医方认定胎儿为活产,婴儿随后被转入新生儿科抢救也证实了这一点。新生儿科的《入院记录》记载了新生儿有脉搏、呼吸和血压,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上述定义,足以认定胡某之子为活产。”

这个观点如果是患方律师说出来的,我觉得他是很称职,稳稳抓住了医生病历的不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但是,作为二审法院,着实有点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出生时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肤色苍白,无肌张力,心率0次/分,Apgar评分1min0分,5min1分,10min1分”是个客观的描述,而诊断“单胎活产”是医生结合客观事实和自己的主观判断,带有自己主观性,在证据力大小判定上,虽然都是来自病历,但是一个是客观事实描述,一个是经过加工的主观判断,法院应该有能力判断哪一个证据力更大,更符合客观真实的情况。

其次,“新生儿科的《入院记录》记载了新生儿有脉搏、呼吸和血压”也没有调查说明是在什么状态下的体征,自主的?还是心肺复苏状态下?这很关键。如果是自主的,那说明新生儿可能确实有被抢救回来过;如果是在心肺复苏状态下,那是被动的,可能自始至终没有生命。

争论死产、活产有什么意义?钱!!简单说,活产后死亡的,他是1→0,有死亡赔偿金;死产的,是0→0,没有死亡赔偿金。

那如何判定是“活产”还是“死产”?

目前,临床医生多是以“自主呼吸、心跳”为通行标准进行判定,也会在宣布死亡时拉一个心电图做为证据。

在法医鉴定界,曾经根据肺浮沉试验结果,也就是通过确定出生后有没有自主呼吸来确定是死产还是活产。随着医学科学和伦理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该做法开始受到了挑战和质疑,不少法医学者通过实践发现,有些活产儿死亡后肺浮沉试验结果也是阴性,也就是说,死产儿肺浮沉试验结果%阴性,但是肺浮沉试验结果阴性并不一定是死产儿。因此,通过单一的肺浮沉试验结果阴性来判定死产其实并不准确。

在司法界,目前多是遵照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

活产:不论通过自然产或手术产,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只要有过呼吸动作或显示过生命现象的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者,即心跳、呼吸、脐带血管搏动、随意肌收缩。

死产:在正式临产前尚有胎心,但正式临产后胎心消失,胎儿全身娩出后始终没有显示过生命现象者。

最后,想说的是,有时候,病历真的很重要,不要自己挖个坑把自己给埋了还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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