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用生理盐水冲洗眼睛时针头不慎掉落

一、基本案情

魏某宝,男,年3月17日出生,年5月9日因汽油喷入双眼引起双眼疼痛难忍(左眼疼痛剧烈)就诊于杨某忠诊所,杨某忠对其进行检查后,用mL0.9%氯化钠溶液冲洗眼睛时针头不慎掉落致使魏某宝左眼受伤。后魏某宝在x大学x医院、x市x医院治疗无果。

于年5月13日就诊于x大学医院,检查发现“左眼鼻下方可见球结膜下出血点”,“左眼晶状体后囊呈放射状条状白色浑浊,下方后囊破裂”,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左眼,晶状体破裂)、视网膜裂孔(左眼)、屈光不正(双眼)”。

经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左眼,睫状沟植入)+左眼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激光凝固术(左眼)+玻璃体腔药物注射术(左眼,复达欣)”等治疗后出院,目前左眼视力测试正常。

二、患方观点

被告操作失误导致针管针头刺入原告左眼,原告x进行治疗,因原告眼睛伤情严重,x各医院无法治疗。原告从x新区x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查证,证实被告系无证行医。原告出院后多次就被告无证行医致使原告致残事宜协商赔偿,但被告拒不协商。

三、被告杨某忠辩称

1、杨某忠诊所于年6月20日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x新区杨某忠中医诊所”,依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魏某宝起诉杨某忠主体不适格,应驳回魏某宝对杨某忠的起诉;

2、杨某忠诊所对魏某宝的诊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杨某忠在就诊前对魏某宝进行了详细查体,及时向其告知了病情的严重程度,并在征得其同意后,用m10.9%氯化钠溶液冲洗其左眼内的汽油残留物。

在冲洗过程中,注射器针头意外滑落随冲洗液落至原告左眼睑处,魏某宝在针头掉落瞬问因条件反射闭眼,因此,针头实际并未接触眼球及眼皮下层,仅是滑落至眼睑处。

3、杨某忠诊所已尽到了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法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杨某忠诊所无论是从医疗设施设备上讲还是从医疗服务人员保障上讲均无法对魏某宝如此严重的眼部疾病进行系统的治疗,只能在魏某宝的强烈请求下,采取简单的沖洗。

该行为完全符合魏某宝眼部疾病的急诊处理的要求及当时的医疗水准,同时,处理的医生也及时告知魏某宝尽快到相关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4、魏某宝无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忠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魏某宝依法应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负有举证责任。

5、司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魏某宝在杨某忠诊所接受眼部沖洗后,先后到x大学x医院、x市x医院、x大学医院就诊,但并未向该鉴定机构提交整个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完整病历资料,而仅选择性地提交了x大学医院的相关病历作为鉴定材料。

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鉴定材料“完整性、充分性”的要求。其次,鉴定机构忽略了魏某宝在就诊前就存在的眼部既往病史、汽油喷溅史、就诊前的不规范冲洗、延误治疗等客观因素,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在于杨某忠。

6、杨某忠诊所及杨某忠对魏某宝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因魏某宝及其家属多次索要赔偿,杨某忠已先后向魏某宝妻子转账元,即使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忠诊所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不应全部由其全部承担。

四、鉴定意见

年8月26日意见为:杨某忠对魏某宝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魏某宝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主要原因;2.魏某宝左眼外伤,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构成十级伤残;3.综合评定误工期天,护理期38天,营养期38天。

五、庭审意见

杨某忠诊所杨某忠在乡村医师资格证到期未审验的情况下使用针管对魏某宝双眼进行冲洗,针头掉落致使魏某宝左眼受伤,根据x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可知魏某宝损害后果符合针刺导致的外伤通道,不符合汽油喷入眼内及既往疾病、自身原因所致的损伤,杨某忠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杨某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忠系个体工商户,其对外经营和行医均是以登记的杨某忠诊所名义进行,具有独立字号,诊所名称是x新区杨某忠中医诊所,字号为杨某忠,经营者也为杨某忠,本案的实际侵权人行为人亦为杨某忠,故应当将杨某忠列为本案当事人。

对于过错比例问题,因损害结果系杨某忠单方造成,无证据证明魏某宝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扩大的情形,魏某宝自身无故错,应由杨某忠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判决,杨某忠继续赔偿魏某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9元。




转载请注明:http://www.naozhuwang.com/nzwmcx/13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