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性病集中

饶阳县参保城乡居民、城镇职工:

根据《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18号)和《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16号)规定,自年10月10日—10月31日,开展年下半年没有住院病历的门诊慢性病集中申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参加饶阳县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患有规定门诊慢性病病种需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

二、申报病种:

(1)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1.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2.陈旧性心梗(含心脏支架术后)、3.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4.心脏搭桥术后、5.高血压病Ⅲ期高危及以上、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7.肺心病、8.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9.慢性活动性肝炎、10.肝硬化、1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活动性结核病、15.血栓闭塞性脉管炎、16.重症肌无力、17.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18.肾病综合征、19.慢性肾炎、20.帕金森氏病、21.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

1、神经系统疾病:(1)脑血栓形成后遗症(2)脑栓塞后遗症,(3)脑出血后遗症(4)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5)帕金森氏综合症(6)重症肌无力

2、心血管疾病:(1)高血压Ⅲ期(2)陈旧性心梗(3)慢性心力衰竭(4)血管支架术后(5)心脏搭桥术后(6)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7)心脏瓣膜置换术后(8)心脏射频消融术后

3、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功能衰竭

4代谢及营养性疾病:(1)糖尿病并发症(2)痛风(3)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

5、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3)重型溃疡性结肠炎(4)胃及十二指肠溃疡(5)慢性萎缩性胃炎

6、血液系统疾病:(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骨髓增生异常性综合征

7、免疫系统疾病:(1)系统性红斑狼疮(2)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3)强直性脊柱炎(4)干燥综合征(5)白塞氏病

8、骨科疾病:(1)股骨头坏死(2)颈腰椎管狭窄

9、严重精神病:(1)精神分裂症(2)躁狂忧郁症(3)脑器质性精神病:1、老年性痴呆2、脑动脉硬化所致的精神病

10、周围血管疾病:(1)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营养障碍期和坏死期(2)动脉栓塞

11、特殊型银屑病进行期:(1)关节型银屑病(2)红皮病型银屑病(3)脓包型银屑病

1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肺心病(3)肺结核(4)支气管哮喘(5)肺纤维化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供二医院出具的年10月以来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或电子病历打印件)(盖章),诊断证明、电子处方打印件(盖章)、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原件。申报材料无论通过与否均不退还,如有需要请于申报前自行复印留存。同时准备申报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

原已鉴定为慢性病、本次申请增加病种的患者,另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四、鉴定、发证与购药

申报结束后,医疗保障局将从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中抽取2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报的病历资料集中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由医疗保障局核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门诊慢性病患者应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五、申报时间:年10月10日--年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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