趴引擎盖挽留酒友,一男子被撞成8级伤残

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昊、张强两兄弟与朋友王路在饭馆聚餐。不久,王路又喊来朋友赵冬加入饭局。4人吃饭聊天到深夜,赵冬先驾车离开。赵冬启动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才猛然看到趴在引擎盖上的张强,随后紧急制动。张强从引擎盖上滑落摔伤,并因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意外发生:男子酒后被酒友撞伤

意外发生后,赵冬和王路上前查看,发现从引擎盖上滑落摔伤的张强人事不省。赵冬喊来张昊,3医院。医生初步诊断意见为酒精中毒。

?驾驶员紧急刹车,引擎盖上的伤者滑落到地上

在事故发生5日后,张昊拨打报警。因事后报警,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仅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在公安部门的询问中——王路陈述,赵冬在酒桌上喝了三四瓶银麦牌啤酒。张强不想让赵冬离开,趴到了赵冬汽车的引擎盖上。张昊称,赵冬当时喝了三四瓶啤酒;张强喝了三四两白酒,另外还喝了啤酒。

赵冬在陈述时表示,自己当晚并未饮酒。在启动车辆离开时,正转脸和右边的王路告别,加之天色很黑,未注意到引擎盖上有人,发现后立即停车。

医院住院治疗近1个月,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他被诊断为:两额叶、左颞叶区脑挫伤,左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颞骨、左顶骨及枕骨骨折,前颅凹骨折,后顶部头皮血肿,右侧腰背部软组织损伤。

司法鉴定:伤者构成八级伤残

赵冬的车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张强将赵冬、某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邳州支公司共同告上法庭。他请求邳州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被告赵冬辩称,

他在事故发生前未饮酒,根据法律规定,对机动车方是过错推定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两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

如果查明被告赵冬存在酒驾或醉驾的行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邳州支公司辩称,

原、被告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无法查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对投保人就责任免除部分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强伤情的鉴定意见为:张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年出生的张强,还有两名尚未成年的子女。

一审判决

原被告根据过错承担交强险外的剩余损失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赵冬负主要责任,原告张强负次要责任。

被告赵冬有以下过错一、启动车辆前,对车辆前方观察不够。赵冬在灯光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更应尽到自己的审慎注意义务。二、酒后驾驶车辆。虽然被告赵冬本人否认饮酒,但是同桌吃饭的两人均指认其饮酒,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推定其酒后开车的事实。三、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原告张强的过错

其过量饮酒,致使其意识、行为受限,使自己处于将要启动的车辆前部这样一个危险状态,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关于两保险公司

两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推定被告赵冬为酒后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被告赵冬酒后驾驶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邳州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一审判决

原告的损失合计23万余元。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12万元。

因被告赵冬酒后驾驶,商业险免赔,剩余损失11万余元,由原告张强及被告赵冬根据自身的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赵冬承担70%即8万余元,原告张强自行承担剩余损失,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程序性费用由侵权方即被告赵冬承担。

二审法院

保险公司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追偿权

某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年1月,其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赵冬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造成张强的受伤,并且,根据其当时的判断力,结合民法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完全可以推定其醉酒驾驶,故法院在判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相关损失后,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确认该公司对该相关赔偿具有追偿权。

二审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张强的主张及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属实和不合法的情形,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上诉人是否有依法向侵权人进行交强险赔偿的追偿权,非本案处理受害人张强的诉讼主张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诉人如有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理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

邳州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薛红玲提醒: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6亿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文明驾驶应是每一个司机熟记并付诸行动的:一、车辆启动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尤其是光线条件不好的时间和地点;二、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便于交警部门及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车,不仅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对自己的极度不负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徐报融媒记者李梦琪通讯员王涛芝

编辑七七视频制作李梦琪..校对吴庆德

责编辛安然总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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